《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yh533388银河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来源 : 时间 :2024-05-24 浏览量:4515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 、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


  第一百三十一条 工作中不敢斗争 、不愿担当 ,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 ,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  ;

  (二)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 ,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

  (三)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 ,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

  (四)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

  (五)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 、过度留痕 ,增加基层工作负担;

  (六)工作中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餐饮浪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机构编制工作中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一)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调整职责、设置机构 、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 ;

  (二)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

  (三)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一)不按照规定受理 、办理信访事项;

  (二)对规模性集体访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 ;

  (三)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 、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行为  。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信访事项发生 ,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立案审查期间,擅自批准其出差、出国(境) 、辞职,或者对其交流、提拔职务、晋升职级 、进一步使用、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

  (二)党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

  (三)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 、职务 、职级、待遇等事项;

  (四)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 ,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一百三十七条 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逃、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进行统计造假,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统计造假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条 在上级检查 、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 、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 、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 ;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 、产权交易 、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 、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 、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 、承包、租赁等事项 。


  第一百四十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 ,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 ,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 、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 、功勋荣誉表彰奖励等活动 ,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 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 ,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第一百四十四条 泄露、扩散或者打探 、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 、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五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 ,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六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 ,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八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 ,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 、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 、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九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XML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