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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来源:法律事务部 时间:2021-06-01 浏览量 :20014

建市函〔2021507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

今年以来,我省建筑工程材料价格持续上涨 ,其涨幅和影响时间已超出正常预期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及省委 、省政府关于“六稳”“六保”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确保重点工程按期推进,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 、《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1号)等法规政策精神和要求 ,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各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部委、省政府法规、规章相关规定 ,建立和完善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风险共担机制 ,督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增强市场风险意识 ,切实保障建筑工程,特别是各级政府重点投资工程、重大民生工程顺利实施。

二、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发布本地区市场材料价格信息,指导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和工程结算。价格波动较大时,要加大信息采集频次,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三  、各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在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招标文件时,应充分考虑建筑工程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四、发承包双方应进一步增强工程承包风险意识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 ,明确约定材料价格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范围后的调整办法,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对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未明确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范围未明确调整办法的,其材料和工程设备,价差在5%以内(含5%)的,由施工单位承担损失或受益 ,超过5%以上部分的价差,由建设单位承担损失或受益,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相关规定,就材料价差调整等问题及时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价格风险因素并计算相应的风险费用,不得盲目压价 ,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保证工程按期建成。

五、各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公共资源交易监管 、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要依据职责,切实加强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管理,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不得采用无限风险 、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六、各市 、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及时制定本地区建筑工程材差调整的具体实施意见 。

有关贯彻落实情况 ,请于2021630日前报送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建设工程招标监督管理处) 。

联系人 :颜大为

联系电话(传真):0551-62871512、6287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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